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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关于做好我院2022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0-12 发布人: 浏览量:0
各系部: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优化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流程服务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及《德州科技职业学院青岛校区关于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工作的规定》要求,现就我院做好2022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评审发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2022年统招毕业,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发放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标准为 1000 元/人;
2、特困人员毕业生,标准为 1000 元/人;
3、孤儿毕业生,标准为 1000 元/人;
4、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标准为 1000 元/人;
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 1000 元/人;
6、残疾人毕业生及脱贫享受政策残疾人(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 1000 元/人;
7、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 600 元/人。
毕业生只可按以上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二、发放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毕业生申请(10月8日-10月15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网址为 https://www.sdgxbys.cn)首页下面,“就业手续办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注册登录后填写提交相关信息(银行卡号统一用农商银行卡)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
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
(二)、院系初审(10月8日-10 月 16 日) 
各系要及时登录信息网后台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是否符合我院2022年统招毕业条件要求;2、对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毕业生提供的佐证材料严格把关,按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证明、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等。
把复核后合格学生信息在系部公示并无异议后,将求职创业补贴名单系主任签字后交至校企办。
(三)学校审核(10月8日-10月17日)
校企办对系部初审通过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须在系统里注明未通过原因并通过系统反馈毕业生本人;把审核合格学生信息及时反馈系部公示,并在我院网站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传学生信息。
(四)市级复核(10月20日前)
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复核工作,复核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名单,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省级备案拨付资金(10 月底前)
省人社厅联合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对公示后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备案,并于 10 月下旬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学校。学校于10 月 30 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发放。
三、工作要求 
1、系部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学生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组员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评审工作5人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评审工作。
2、各系要规范审核发放流程,建立责任机制。既保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真实,又要避免让学生开具“奇葩证明”现象,尽量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和通过网络核验来证明,对于网络核验不通过的由学生本人上传相关证照材料人工审核。坚决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到每个班级、每个学生,做到“能评全评,决不漏评、杜绝人情评”;并留存宣传、评审、公示材料。
3、各系要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宣传工作,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务必通知到每位毕业生,并做好宣传材料存档。
四、监督检查
1、学院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评审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532-58763658。
2、督导处全程监督督查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评审工作。督导处监督举报电话:0532-58763657。
3、将求职创业补贴评审发放工作纳入系部就业期末考核中。工作表现突出的系部在原考核不扣分的情况下奖励考核分数5分;工作表现差的或者出现重大事故的系部在扣除相应考核分值的同时,取消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
                     
校企合作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附件1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若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另上传所在家庭户口簿)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二、特困人员毕业生: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三、孤儿毕业生:《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四、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五、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所在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
六、残疾人毕业生及脱贫享受政策残疾人(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本人《残疾人证》或所在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七、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人本学历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银行、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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